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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群体性事件”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话题。年初胡锦涛“不折腾”的呼吁话音刚落,我们就目睹了贵州德江事件,江苏宿迁拆迁事件,湖北石首事件,江西南康征税事件,郑州民办教师上访事件,山东东明事件,吉林通钢事件……等等,可以说是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,按下了葫芦又泛起了瓢。

“群体性事件”未必就是坏事,公众有诉求,诉求要表达,这在现代社会再正常不过,甚至可以说它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。举目四望,但凡相对开放的社会,群体性事件就不可避免。比如今年4月伦敦的20国峰会,就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示威活动,也就是一场有数万人参与的“群体性事件”。法国人更是“群体性事件”的忠实爱好者,动则罢工游行,已经成了其民族文化的一个特色。我今年3月去法国旅行,就赶上了一场群体性事件:凡尔赛宫的工作人员罢工,害得我大老远赶去,门都进不去。

正是因此,一个正常的政府没必要“谈群体性事件色变”。很多群体性事件,只要是和平表达,不过是正常诉求表达的一种方式,比如重庆出租车罢运,郑州民办教师上访。正如人需要各种身体信号来告诉你自己的健康状况,从而调节饮食作息,政府也需要民众不断向其释放健康信号,进而调节其政策方向——群体性事件,就是民众向政府释放信号的方式之一。

但近来群体性事件之频繁和烈度,却令人堪忧。宿迁事件中的打死人、瓮安事件中的烧楼、石首事件中的袭警、吉林通钢事件中的暴行……这些失控的暴力,都让人担心这些事件多大程度上是寻求对话,又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泄愤而已。

其实,民众正如政府,从来不是铁板一块。正如政府里有人倾向于对话有人倾向于打压,民众里也有温和派和过激派——前者寻求以对话的方式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,后者则往往隐身于集体之中施暴泄愤。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释放、聆听、对话那些来自民间的理性的声音,从而让那些打打杀杀的声音失去市场。

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?我想到一句古话: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。

今天我们的地方官员是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呢?往往有两种思路,一种是捂,一种是抚。因为想“捂”,所以很多地方政府一出事就想方设法“防火防盗防记者”,所以我们能看到“越级上访是非法的”这样的大标语,所以竟还会发生一个地方政府派人到北京逮捕记者的劣行。比“捂”更文明的做法当然是安抚:比如瓮安和石首事件后,地方主要领导人被撤职;东明事件后,地方政府组织环保检测部门出面检验水质;出租车罢运之后,重庆政府启动对出租车行业的调研等等。

这些安抚性措施当然是必要的,但是在我来看,它还仍然只是“授之以鱼”而已。它可以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,真正要预防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反复重演,还需“授之以渔”,这里的“渔”是什么呢?就是允许民众通过自己的组织和政府建立制度性对话。

显然,对话的前提是存在对话双方。一方自然是国家权力机构,但是“另一方”是谁呢?遗憾的是,在几次大规模暴力型群体性事件中,在对话的“另一方”,我们都只看到黑压压的一片“群众”,他们往往无名无姓、无组织无纪律,一拥而上,一哄而散。可以说,正是公民组织的匮乏,导致了群体性事件中对话的困难,恶化了群体中的一些非理性行为。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大量的公民组织,政府不但能在自己和“黑压压的群众”之间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对话平台,从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,而且——同样重要的是——只要是一个组织,除非它以恐怖袭击为目的,它必然要考虑自己的声誉和持续发展,因此一般来说会克制成员的过激行为。只有当一群人可以迅速“人间蒸发”时,他们的行动往往才肆无忌惮,从而引发杀人放火的悲剧。正是因此,政府应当宽容那些温和理性的民间组织,因为它们不但可以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沟通的一个渠道,及时有序的释放“健康信号”,而且它可能成为民间声音温和化、理性化的一个机制。

长期以来,一些官员习惯于将“生存权”和“自由表达权”对立起来,说什么“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”,而言论结社自由则是知识分子们的奢侈品,普通民众中群体性事件的大量涌现却说明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:很多普通人正是要通过表达的权利去争取生存的利益。其实,无论政府还是民众,没人爱“折腾”,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出现,多半是因为缺乏制度性的对话机制而造成的诉求非制度性表达。与其“授之以鱼”,在矛盾爆发之后采取种种安抚性措施,不如“授之以渔”,宽容民间组织的存在,让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去可持续地与政府对话,在细水长流的互动中化解矛盾。如果说“鱼”是利益,那么“渔”就是权利。没有权利保障的利益诉求,就象碗里被施舍来的饭,吃了上顿很难保证还有没有下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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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瑜

刘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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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。著有《民主的细节》、《送你一颗子弹》、《余欢》。 个人网站转载,只要注明出处和作者,随意。商业网站或平媒转载,请事先征得我的同意。 fishsoup1975@yahoo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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